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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辉与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588号 申请人郭艳辉。 被执行人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艳辉诉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588号

申请人郭艳辉。

被执行人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艳辉诉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你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清

审判员 :魏玉莲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郝鹏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