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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与常海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83号 申请人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 被执行人常海林。 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诉常海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常海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83号

申请人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

被执行人常海林。

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诉常海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常海林在你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清

审判员 :魏玉莲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郝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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