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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军与刘军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镇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牛永军,男。 被告刘军强,男。 原告牛永军诉被告刘军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镇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牛永军,男。

被告刘军强,男。

原告牛永军诉被告刘军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永军诉称,原告和被告曾合伙做铁矿生意,期间被告负责收取货款,后双方散伙,经清算被告应给付原告23000余元。经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拖延给付,2011年2月3日原告再次索要,被告给原告8500元,但没有现金仅可书写欠条一张,无奈原告只好先拿了其一张欠条。2012年过年时原告要求被告给钱,被告仍称没有钱,经协商后于2012年1月20日同意再多给原告5000元,其中500元当过年钱,剩余4500元写成欠条。两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一直拒付,无奈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3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军强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合伙做生意,后双方散伙,被告于2011年2月3日为原告出具8500元欠条,2012年1月20日为原告出具4500元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散伙后被告欠原告13000元,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负有归还欠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军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永军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刘军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瑞红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路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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