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乔山林与田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1623号 原告乔山林,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书岗,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乔山林与被告田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永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1623号
原告乔山林,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书岗,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乔山林与被告田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永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山林、被告田书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山林诉称,2011年5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款附加合同》,被告承诺于2011年11月26日到期还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原告本金10000元,剩下40000元至今未归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从2011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田书岗辩称,该款我是替周福清借的,我不是实际使用人,不应由我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款附加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借原告人民币50000元,期限为半年,利息每月2000元。截止目前,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4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附加合同、被告偿还本金、利息手续五张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被告应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但执行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4800元。关于被告的辩解意见,由于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书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山林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从2011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14800元)。
二、驳回原告乔山林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田书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岳永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军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