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536号 申请执行人琚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尤某,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琚某诉尤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尤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尤某银行存款账户6228451350032XX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