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67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某,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贾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吕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贾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贾某银行存款肆仟伍百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拴 人民陪审员 李太善 人民陪审员 侯绍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