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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0394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周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届满后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0394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周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腊月份典礼,2008年婚生一女张某甲,2009年婚生一子张某乙,2010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不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月份被告外出不归,经多方寻找,被告仍无音讯,导致了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相识,2007年农历腊月份举行典礼仪式,2008年11月7日生育女儿张某甲,2009年11月7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均跟随原告生活。2010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不断因家庭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和争执,2013年1月份被告外出后不归,经原告寻找,被告仍无音讯。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并提供有结婚证、户口本、安阳县北郭乡张王元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典礼六年多且生育有二个子女,但婚后双方不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被告的外出不归且无音讯,导致了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子一女现随原告生活,因被告无音讯,故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费自理的意见,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一女张某甲、一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鸿峰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黎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