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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许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许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银行存款伍仟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