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许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银行存款伍仟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