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63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赵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三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银行存款壹万壹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