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2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某建设公司。 马某诉河南某建设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某建设公司银行存款叁拾万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