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郭振刚,男,1971年3月21日生。 被告张兰山,男,1969年5月25日生。 被告孔卫红,女,1968年8月11日生。 原告郭振刚诉被告张兰山、孔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振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郭振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