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振刚与张兰山、孔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郭振刚,男,1971年3月21日生。 被告张兰山,男,1969年5月25日生。 被告孔卫红,女,1968年8月11日生。 原告郭振刚诉被告张兰山、孔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郭振刚,男,1971年3月21日生。
被告张兰山,男,1969年5月25日生。
被告孔卫红,女,1968年8月11日生。
原告郭振刚诉被告张兰山、孔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振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郭振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吴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