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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河南瑞贝特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王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军,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万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王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军,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万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志星,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贝特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集聚区永兴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飞,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河南瑞贝特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池玉芳,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鹤飞农机合作社)与上诉人河南瑞贝特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特兔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鹤飞农机合作社于2013年12月13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鹤飞农机合作社、瑞贝特兔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飞农机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于万亮、陈志星,上诉人瑞贝特兔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飞、池玉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洋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