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王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军,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万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志星,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贝特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集聚区永兴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飞,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河南瑞贝特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池玉芳,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鹤飞农机合作社)与上诉人河南瑞贝特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特兔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鹤飞农机合作社于2013年12月13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鹤飞农机合作社、瑞贝特兔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飞农机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于万亮、陈志星,上诉人瑞贝特兔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飞、池玉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