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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生与吕银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立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如生,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银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代表人俞海雷,该分公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立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如生,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银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代表人俞海雷,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如生因与被上诉人吕银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69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如生上诉人称,上诉人为林州市城关镇居民,现居住在林州市城关镇仓口街15号,且上诉人的户籍也在林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享有法定的管辖权。再者,本案由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吕银海在事发后,不等保险公司到场执意离去,且有恃无恐,自称本人是公安部门聘请的监督员,关系广,门子硬。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在未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情况下,明明被上诉人吕银海违规变道,却在事隔几个月后,认定上诉人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就提起行政复核,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告知,被上诉人吕银海已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致上诉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对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本案由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位于京港澳高速公司539公里西半幅,属鹤壁市淇滨区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如生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