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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占功与张宝宪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申字第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占功,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宪,又名张保现,男。 再审申请人洪占功因与被申请人张宝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申字第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占功,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宪,又名张保现,男。
再审申请人洪占功因与被申请人张宝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洪占功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宝宪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申请人没有及时追要。申请人为证明及时向被申请人索要借款,在原审中提交证人书面证言,并申请7名证人出庭作证,但原审判决未考虑实际情况,认定申请人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洪占功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洪占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