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申字第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跃臣,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超,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付君,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栾相彬,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桂芹,女。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靖,女。 法定代理人王桂芹,女。系张靖之母。 一审被告张伟,男。 一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与政和路交叉口一、三层。 代表人齐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跃臣因与被申请人李超、赵付君、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一审被告王桂芹、张靖、张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跃臣申请再审称:真正的肇事地点是在公路中间的实黄线上,浚县交管事故科所录的现场不完整,是二次撞击地点,赵付君行驶速度快。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跃臣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跃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