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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桂军、侯秀宝与苏梦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申字第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桂军,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秀宝,女。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士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梦楠,女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申字第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桂军,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秀宝,女。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士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梦楠,女。
法定代理人郭玉苹,女。
再审申请人史桂军、侯秀宝因与被申请人苏梦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桂军、侯秀宝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侵权法范畴,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而不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给予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请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史桂军、侯秀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桂军、侯秀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