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11号 上诉人韩巍,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 上诉人韩英杰,女,2014年5月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韩巍,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岗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波,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马秀阳,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吕爱英,女,1959年6月3日出生。 原审被告闫建伟,女,1974年4月1日出生。 原审被告赵四勇,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明峰,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 原审被告杨延辉,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 上诉人韩巍、韩英杰与被上诉人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洋公司)、原审被告吕爱英、闫建伟、赵四勇、王明峰、杨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海洋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李雅琼(现已去世)的法定继承人韩巍、韩英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巍、韩英杰的委托代理人钱素霞,被上诉人金海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波、马秀阳,原审被告吕爱英、闫建伟、赵四勇、王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杨延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