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凤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尚学江,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 申请人尚学江要求宣告尚云龙死亡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尚学江称,尚云龙于2012年6月11日18时30分许,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河北村南海鱼囤后面出海游泳被困,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阳西县公安局河北边防派出所派民警进行搜救未果,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指定申请人尚学江为死亡人尚云龙的财产代管人。 经查,被申请人尚云龙,男,汉族,1992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五陵村,与申请人尚学江系父子关系,原住址同申请人,尚云龙身份证号是:410704199209221519,未婚。尚云龙于2012年6月11日18时30分许,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河北村南海鱼囤后面出海游泳被困,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阳西县公安局河北边防派出所派民警进行搜救未果,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尚云龙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尚云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尚云龙于2012年6月11日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河北村南海鱼囤后面出海游泳被困,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阳西县公安局河北边防派出所派民警进行搜救未果,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尚学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尚云龙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尚云龙死亡。 二、指定尚学江为失踪人尚云龙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树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