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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灵芝与季建存、徐凯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民一初字第59号 原告:赵灵芝,女,汉族,1961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黄延军,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季建存,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民一初字第59号
原告:赵灵芝,女,汉族,1961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黄延军,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季建存,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凯凯,女,汉族,1996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赵灵芝因与被告季建存、徐凯凯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年5月12日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灵芝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延军和被告季建存的委托代理人赵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凯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灵芝诉称:2013年4月14日下午17时许,原告领着一岁多的小外孙女在栾川县城关镇时代广场吃饭时,被二被告羞辱、谩骂、殴打,致使原告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右手部皮肤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耳环等财物丢失。后二被告因此被栾川县公安局处以五日行政拘留。现诉请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9161.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季建存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是因纠纷引起的互殴,非单方殴打,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减轻致害人的责任。事发时被告徐凯凯未满18周岁,依照相关规定,被告徐凯凯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父母平均承担。本案遗漏当事人,法院应以职权追加徐凯凯父亲徐九卿为本案被告。总之,不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徐凯凯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丈夫徐九卿是被告季建存的前夫、被告徐凯凯的父亲。2013年4月14日,原被告在栾川县城关镇时代广场四楼美食城偶遇,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撕打,致原告受伤。当日,原告到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右手部皮肤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16天,用去医疗费4382.87元。2013年10月31日,栾川县公安局因此事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决定。2013年12月30日,被告季建存不服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向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2月28日,栾川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撕打,致原告受伤,原被告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被告季建存关于受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致害人责任的抗辩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院情况,以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民事责任为宜。本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382.87元,误工费1072.08元(24457元(河南省2014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365×16天(误工天数)],护理费1072.08元[16天(住院天数)×24457元(河南省2014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365],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16天×10元),营养费160元(16天×10元),以上共计6847.03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其伤情未达到严重程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凯凯现已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被告季建存要求追加徐凯凯之父参加诉讼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建存、徐凯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灵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847.03元的60%,即4108.22元;
二、驳回原告赵灵芝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300元。原告预交不退,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英杰
审 判 员  王海拴
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金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