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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义、张红雨与李文山、张勤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明义,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红雨,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程明义之妻。 二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明义,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红雨,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程明义之妻。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文山,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勤,又名张庆琴,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李文山之妻。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岩,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曹平,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王岩之妻。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安全林,又名安林,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钟红,又名钟国红,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安全林之妻。
原审第三人:周连朝,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周景立,又名周敬力,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周连朝之子。
原审第三人:张建方,男,1970年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程明义、张红雨因与被申请人李文山、张勤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明义、张红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程明义、张红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