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8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人和乡大郭庄。 法定代表人:岳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金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丁国芳,该公司会计。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保明,又名朱保民,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公司会计丁国芳给被告出具收条中注明“以上账已清完”是受胁迫的,且申请人认为账已清完是针对收条上所写的58500元而不应包含剩余的10万元。 朱保明答辩称:申请人没有证据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称其公司会计丁国芳给被告出具收条中注明“以上账已清完”是受胁迫的,且申请人认为账已清完是针对收条上所写的58500元而不应包含剩余的10万元的问题。经查,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