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0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世林,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乡镇医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秀英,女,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俊丽,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乐祥,男,200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俊丽、系张乐祥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上蔡县安康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洪岭,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谢世林因与被申请人韩秀英、王俊丽、张乐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谢世林申请再审称:(一)两次鉴定意见书未经质证;(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其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证据不足,上蔡县安康医院的用药不正确是张洪涛死亡的直接原因,请求再审。 韩秀英、王俊丽、张乐祥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次鉴定意见书均经过当事人质证,请求驳回谢世林的再审申请。 上蔡县安康医院答辩称:谢世林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根据,请求驳回谢世林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谢世林主张的两次鉴定意见书未经质证的问题。经查,两次鉴定意见书均经过当事人质证,故其主张不成立。关于谢世林主张的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其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证据不足,上蔡县安康医院的用药不正确是张洪涛死亡的直接原因的问题。经查,两次鉴定意见书都未认定上蔡县安康医院存在过错,均认定谢世林存在医疗过错,故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谢世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谢世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