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XX,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贾XX因与被申请人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二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贾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