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霍东亮,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凤,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刘景武,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霍东亮因与被申请人叶凤、刘景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四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霍东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霍东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