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拥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李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石民强,又名石保元,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迅达路征地事务所家属院。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拥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2009)驿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拥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