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某某,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魏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审判程序违法;(二)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