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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友、黄玉章、徐伟玲与晏乃春、肖素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国友,又名黄国林,男,199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黄玉章,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黄国友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国友,又名黄国林,男,199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黄玉章,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黄国友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玉章,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黄国友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伟玲,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晏乃春,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系晏新凯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素娟,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晏新凯之母。
再审申请人黄国友、黄玉章、徐伟玲因与被申请人晏乃春、肖素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国友、黄玉章、徐伟玲与被申请人晏乃春、肖素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