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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玲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段高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军玲,女,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军玲,女,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B座16层。
负责人:石军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高山,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
再审申请人张军玲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段高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计算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停运损失、合计赔偿金计算错误;原审未就赔偿标准向其行使释明权属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称各项损失计算数额错误的问题,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称原审未就赔偿标准向其行使释明权属程序错误的问题,虽然申请人的父母均为非农业户口,但在其起诉时请求按农业户口计算损失,属于申请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院主动告知的范围。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军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