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40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 代表人李华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保顺,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耿涛之父。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锦芳,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耿涛之母。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杰,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耿涛之妻。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梦晗,女,201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耿涛之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东志,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邓襄乡政府东侧20米。 法定代表人姚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保顺、刘锦芳、肖杰、耿梦晗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东志、漯河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驻民四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