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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耿保顺、刘锦芳、肖杰、耿梦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40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 代表人李华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保顺,男,196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40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

代表人李华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保顺,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耿涛之父。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锦芳,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耿涛之母。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杰,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耿涛之妻。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梦晗,女,201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耿涛之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东志,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邓襄乡政府东侧20米。

法定代表人姚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保顺、刘锦芳、肖杰、耿梦晗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东志、漯河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驻民四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