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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民重字第12号 原告何某甲,男,1943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代理人高盛浦,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某某,女,194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何某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民重字第12号

原告何某甲,男,1943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代理人高盛浦,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某某,女,194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女,1975年11月6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郝晓丽,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盛浦,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乙、郝晓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5月29日,经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前原、被告均在本案诉争的房屋居住。当时该房屋是原告单位的职工集资住房,原告交了集资房款6500元,因该房当时并未房改,也未卖给职工,故铁西区法院并未对该房进行处理,因被告性格暴躁,离婚后原告被迫搬出该房,在外租房居住至今,被告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后原告听说被告办理了房产证。2011年3月18日到安阳市房产局查档,才知道该房被告早已办理了房产证。因该房是原告单位的职工福利房且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腾房。

被告李某某辩称,一、本案诉争房屋是集资建的家属楼,凭夫妻双方的职称和工龄及子女人口多少,得分高的才优先有权分得集资房。当时所缴集资款6500元离婚时已归被告所有,说明房改前集资款6500由被告单独缴纳。二、根据离婚调解书被告在公交公司下达最后办理期间时,完善了房改手续并交纳了房产资金买断了房产,故该诉争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与原告无关。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该案讼争房屋系职工集资住房。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1989年11月15日二人与公司签订了集资住房合同,并在缴纳了6500元集资款后住进该房。1996年4月原告何某甲起诉离婚,1996年5月29日,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铁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协议如下:一、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告老家平房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6500元集资款等)归被告所有。三、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4200元和被告债务300元均由被告负责偿还。离婚后,被告李某某和子女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2001年2月6日,公司通知被告李某某等人对所争议住房进行房改售房,被告李某某在缴纳了17205.98元后办理了房产证,所有权人为:何某甲。

2011年5月26日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房屋予以分割。2012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1)殷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判决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一套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依法补偿原告何某甲9000元。原告何某甲不服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2013年4月27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腾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公司职工集资住房合同、安阳市铁西区(现殷都区)人民法院(1996)铁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提供的安阳市按房改办法出售公有住房分户计算表、出售公有住房交款情况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公司房改通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虽原、被告争议房屋属原告单位福利房,登记的所有权人也为原告何某甲,但房改时是以原、被告双方存在夫妻关系并利用了双方的工龄优惠后购买的。另当时所缴集资款6500元离婚时已归被告所有,说明房改前集资款6500由被告单独缴纳。后房改时被告李某某缴纳了17205.98元并办理了房产证。原告不能证明对讼争房屋享有独立物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甲要求被告李某某腾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芳英

审判员  李 瑞

审判员  李文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小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