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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喜与连新保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焕喜,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新保,男,196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焕喜,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新保,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焕喜因与被申请人连新保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焕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焕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