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富文与杨跃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富文,男,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跃坤,又名杨耀坤,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富文,男,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跃坤,又名杨耀坤,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陈富文因与被申请人杨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陈富文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其给杨跃坤出具的欠条是在被恐吓的情况下被迫出具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陈富文主张的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其给杨跃坤出具的欠条是在被恐吓的情况下被迫出具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经查,陈富文在再审审查期间并未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主张不成立。
综上,陈富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富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