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富文,男,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跃坤,又名杨耀坤,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陈富文因与被申请人杨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陈富文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其给杨跃坤出具的欠条是在被恐吓的情况下被迫出具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陈富文主张的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其给杨跃坤出具的欠条是在被恐吓的情况下被迫出具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经查,陈富文在再审审查期间并未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主张不成立。 综上,陈富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富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