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海龙,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宪,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进才,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金华,又名庞新华,男,1964年7周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陈海龙因与被申请人陈光宪、江进才、庞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海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海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