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德清,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柏松,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雷德清因与被申请人雷柏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雷德清申请再审称:双方发生纠纷是在雷柏松签订承包合同两年后,故其在雷柏松承包的原乡砖瓦厂土地上栽树的行为,雷柏松是认可的。 本院认为,关于雷德清主张的其在雷柏松承包的原乡砖瓦厂土地上栽树的行为,雷柏松是认可的的问题。被申请人雷柏松享有对该土地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再审申请人主张其栽树的行为是雷德清认可的证据不足,故其主张不成立。 综上,雷德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雷德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