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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红与李前辉、赵宇房屋买卖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永红,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前辉,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永红,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前辉,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宇,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平舆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李保红,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赵永红因与被申请人李前辉、赵宇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赵永红申请再审称:两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协议,要求李前辉返还该房屋。
本院认为,关于赵永红称两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协议,要求李前辉返还该房屋的问题。经原审查明,平舆县粮食局拆迁办公室向被申请人李前辉下发了加盖有公章的房屋拆迁通知书,且平舆县粮食局也证明原东皇庙粮管所旧房改造拆迁户以拆迁前给粮食局签订的拆迁合同书为准(房屋拆迁通知书)。原二审据此认定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平舆县粮食局已经认可该房屋的使用权已经转让给李前辉的事实,认可李前辉为拆迁补偿对象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该房屋拆迁通知书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支持,故其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赵永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永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