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 被执行人田文周 被执行人付国正 被执行人林州市永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诉林州市永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林州市永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高斌魁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