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根胜,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小环,又名张环,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周根胜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德喜,男,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周根胜、张小环因与被申请人张德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周根胜、张小环申请再审称:(一)证人王志全的证人证言系伪造;(二)原一、二审认定申请人扣留张德喜的建筑工具事实错误。(三)被申请人应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关于周根胜、张小环称证人王志全的证人证言系伪造的问题。周根胜、张小环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该项主张不成立。关于周根胜、张小环称原一、二审认定申请人扣留张德喜的建筑工具事实错误的问题。经查,在原一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仍不同意张德喜将建筑工具拉走,故其该项主张不成立。关于周根胜、张小环称被申请人应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问题。原一、二审因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认定其请求的损失无法予以支持正确,故其该项主张不成立。 综上,周根胜、张小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周根胜、张小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