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周鹏龙与周宪成、西平博洋货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鹏龙,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宪成,男,1971年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鹏龙,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宪成,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平县博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吕庄村吕店街。
法定代表人:王联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宗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光,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周鹏龙因与被申请人周宪成、西平县博洋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鹏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