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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张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X,又名唐XX,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唐X因与被申请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X,又名唐XX,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唐X因与被申请人张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X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均对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的“过礼钱3000元及7000元金首饰”不予认定错误。2.一、二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适当返还彩礼12000元”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张XX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唐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3000元过礼钱和7000元金首饰是否交给被申请人张XX的问题。申请人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XX收了这些钱和首饰,故不予支持。关于唐X申请再审称彩礼16000元应全额返还的问题,张XX与唐X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五个月,故一、二审判决适当返还彩礼1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唐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