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X,又名唐XX,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唐X因与被申请人张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X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张XX往唐X母亲姚玲银行卡上存入的27000元,是申请人母亲将钱交给张XX让她存的,不是张XX的个人财产。2.“四床棉被、一双鸭绒被、一双太空被、四套四件套、一个皮箱、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系申请人出资所买,与被申请人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 张XX提交意见称:27000元是其父亲张德给的,被申请人存到唐X妈银行卡上,将接管费一起转给超市以前店主贺金荣。电动车、被子等是结婚时被申请人带去的,有结婚录像可以证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唐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27000元是其母亲姚玲交给张XX让她去存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四床棉被、一双鸭绒被、一双太空被、四套四件套、一个皮箱、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为其出资所买,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唐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