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保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X,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饶瑞民,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X因与被申请人胡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卓亚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