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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典与杨正套徐荣华禹明云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兴典,男,193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套,男,1977年7月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兴典,男,193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套,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荣华,女,1978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正套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禹明云,女。194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正套之母。
再审申请人杨兴典因与被申请人杨正套、徐荣华、禹明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杨兴典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所依据的协议是无效的。另外,杨正套无权对本案讼争的八间主张权利。2、禹明云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杨正套、徐荣华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足,请求驳回杨兴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复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杨兴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兴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审 判 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