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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秀琴与周亚、丁发庭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秀琴,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亚,男,1974年2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秀琴,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亚,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发庭,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上蔡县土杂果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全会,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柳秀琴因与被申请人周亚、丁发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柳秀琴申请再审称:原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认定周亚、丁发庭与第三人上蔡县土杂果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超过20年部分无效。
本院认为,关于柳秀琴主张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按照《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认定周亚、丁发庭与第三人上蔡县土杂果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超过20年部分无效的问题。《合同法》实施前法律没有就租赁期限作出规定,实际上即授权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租赁期限,法律对此并不作强行性规定,故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柳秀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柳秀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