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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清与张新国、韩改名、王运生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运清,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国,男,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运清,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国,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改名,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运生,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运清因与被申请人张新国、韩改名、王运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运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运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