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柱,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红,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张金柱之妻。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残疾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伟,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金柱、杨红因与被申请人刘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张金柱、杨红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刘伟签订协议时刘伟存在胁迫及欺诈行为,本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二)其建房完全是在自己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内,刘伟根本就没有合同中约定的房场。 本院认为,关于张金柱、杨红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刘伟签订协议时刘伟存在胁迫及欺诈行为,本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问题。经查,申请人在再审复查期间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主张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称其建房完全是在自己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内,刘伟根本就没有合同中约定的房场的问题。经查,该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问题,故其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金柱、杨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金柱、杨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