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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王X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XX,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男,1987年7月2日出生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XX,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X,女,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X母亲。
再审申请人朱XX因与被申请人王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XX申请再审称:其已返还王X彩礼2万元。在认定王X家庭并不困难的情况下,仍判决其返还彩礼2万元,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与朱XX的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彩礼问题给王X家庭生活带来一定困难。故原审判决朱XX酌定返还王X彩礼款2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朱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