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卓亚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