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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与郏秀真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0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燕,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向阳,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郏秀真,女,1969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0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燕,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向阳,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郏秀真,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燕因与被申请人郏秀真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无权转租,原审认定双方转让合同有效错误;被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转让费,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
经审查,再审申请人王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