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林,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本,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王玉林因与被申请人王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王玉林申请再审称:(一)其实际上是王海龙雇佣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是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二)原一审法院私自为被申请人调取证据,违背法律的规定。 本院认为,关于王玉林称其实际上是王海龙雇佣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是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经原审查明,被申请人王本与王玉林直接产生法律关系,应承担责任,故其该项主张不成立。关于王玉林称原一审法院私自为被申请人调取证据,违背法律的规定的问题。经查,原一审依职权对梁亚明进行调查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故其该项主张不成立。 综上,王玉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玉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