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83号 申请执行人王本田,男,汉族,1948年12月10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杜泽义,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本田与被执行人杜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泽义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柳学生 执行员 张 艳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依林 |